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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26章 吃空饷专项治理


2月7日,新学期开学,家长们兴高采烈的去给孩子报名,意味着全区正常开始上班。

王鸿涛找小斌商议吃空饷专项整治行动,经过一个多月调查,小斌感觉这项工作难度很大,他说:“区长,经过前期摸排,纪委掌握了一些线索,有很大一部分吃空饷的都是领导的家属,各单位一把手、乡镇领导的妻子在省城陪读的就有65人左右,如果真按照纪律处分规定给予开除公职,我担心的你工作不好搞呀,这可是打饭碗的事,有句老话叫断人财路如杀人父母,你把人老婆给开除了,以后工作怎么配合你?这是普遍现象,法不责众呀!你总不能把那几十号领导都处理了吧?如果我们只处理一般干部,不处理领导家属,能不能服众?”

王鸿涛想了想,这还真是个大问题,已经掌握的就有65个一把手领导,肯定还有未掌握的情况,真把他们处理了,工作还真不好开展,阳奉阴违是必然的,说不定还会在哪里给你埋个坑、绊个脚,让一群仇人配合你搞工作,是不可想象的,工作干脆就别干了。

王鸿涛又问:“有没有区级领导家属存在吃空饷现象?”

小斌说:“只要家属在镇北工作的,几乎都存在这种情况。”

“妈了个巴子的,这都是些什么玩意。”

虽然很气愤,但是王鸿涛真没勇气把全区大多数领导都得罪完。

小斌又说:“我看了下档案,以前区里也搞过几次吃空饷专项治理,那些人回来上一段时间班,等风声过去了一切如故,而且没有单位领导的默许,也不会出现吃空饷的情况。”

王鸿涛点了点头:“确实,吃空饷不仅是违纪干部本身的问题,也暴露出所在单位管理干部不到位、执行制度不严不实。有些人长期在编不在岗,拿着财政的工资,却干自己的事;有的领导干部将自己的亲属安排到特定岗位上,长期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;有些人利用借调钻空子,原单位不来,新单位不去。除了堂而皇之地吃空饷外,也存在领导干部亲属子女看似‘在岗’实则‘站岗’的情况,这些人在领导家属的‘特殊光环’下,不实际负责具体工作,甚至只打卡,长年销声匿迹。大家搞“小圈子”、互相帮衬提携,交叉安排、内部照顾等等,给“吃空饷”行为穿上隐身衣,躲进青纱帐,侵蚀国家资源,极易滋生腐败。”

“区长,情况确实恶劣,群众反映也很强烈,但是我劝你慎重考虑,不要给自己大面积树敌,吃空饷不是镇北独有,上级也不可能不知道。”

“小斌,事情总要有人干!有“吃空饷”情况发生的单位,必然涉及工作失职渎职和保护伞的问题,这也是镇北干部作风涣散的重要原因之一,干部们都会想,别人不上班,我好歹还在岗,就算我不工作,你能奈我何?”

“区长,不知道你搞这项工作的目的是什么?想处理人?还是想抓干部工作作风?”

“小斌,我又不是跟大家有仇?肯定是想抓作风,镇北的情况我很不满意。”

“那不就得了?只要目的达到了就成,真没必要得罪一大帮子人,想想我都发憷,替你担心。咱们这样搞,先来个单位自查和区里明察暗访相结合,明确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,如对吃空饷隐瞒不报将就地免职,先把杀威棒立起来。然后要求吃空饷人员交回违法所得,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,然后再开除几个杀鸡儆猴。”

“我看行,把那些长期请假的也查一查,如果问题出在医院,对院长和涉事医生也要追责。还有,请假有相关规定,对于病假:2个月内,扣除下乡补助和交通费,按比例扣除年终奖;2个月—6个月,扣除下乡补助、交通费和全部年终奖;超过6个月的,从第7个月开始只发放基本工资。对于事假:累计1个月以内,扣除下乡补助和交通费,按比例扣除年终奖;1个月—2个月,扣除下乡补助、交通费和全部年终奖;超过两个月,全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,不享受其它任何福利待遇,本人的养老保险、医疗保险从最低生活保障里扣除。小斌,纪委必须严格执行,按规定收回他们违规所得,这是底线,必须无条件执行,对于不主动上缴的,从工资里直接扣除,非要碰一碰,我会来者不拒。”

“区长,让他们先过我这一关吧,我无牵无挂,恶人我来当!”

2月10日,区政府召开财政供养人员“吃空饷”问题专项排查整治动员大会,区政府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出席,区纪委、组织部、宣传部主要领导列席,参会人员为全区机关事业单位、各乡镇、街道办一把手,任何人不得请假,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,需亲自向区长请假。

会议由常务副区长主持,张志贵说明了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,宣读了工作领导小组,由区长王鸿涛任组长,纪委书记和常务副区长任副组长,组织部长、宣传部长、各副区长任副组长,成员为两办主任、两办督查室主任、常委单位常务副部长、各职能局局长、乡镇书记、街道办主任为成员。

纪委书记张小斌宣读了工作方案,重点从两方面进行排查:一是单位“吃空饷”问题,单位隐瞒事实、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;二是个人“吃空饷”问题,有关人员不在岗而违纪违规领取工资、津贴补贴的,主要包括(1)长期请假在外兼职、做生意、居住外地以及子女上学陪读的人员;(2)停薪留职、带薪留职、自动离职、长期旷工的人员;(3)未经单位批准或单位违规批准离岗学习的人员;(4)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、失踪,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、津贴补贴的人员;(5)因病或因事请假未按规定办理扣发工资手续的人员;(6)受处分未按规定办理工资降级或停发工资的人员;(7)服刑未按规定开除公职仍领取工资的人员;(8)调出不下编、不停薪、虚报工资表套取工资的人员;(9)以工作借调或挂职锻炼为名,既不在借入或挂职单位又不在原单位上班的人员;(10)其他形式违规领取工资、津贴补贴的人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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